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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小tip:验房单不能免除开发商房屋质量之责

发表于2013-08-25
    2009年,杜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杜某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一套。

    2010年7月,杜某某验房时认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及设备存在问题,经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

    2011年6月,杜某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杜某某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质量、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设备部分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杜某某称在验房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并向某房地产公司提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张广哲签字的乐府家园验房记录表,在该记录表中记载:

     1、空调不制冷,客厅出风不凉,风小;

     2、油烟机噪音太大超标20分贝。

        某房地产公司称对方已经在验房单上签字,对验房单以外的不应承担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依约向买受人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而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给杜某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买房人在接收交付商品房时签字确认的验房单,因买房人并不具备直接辨识商品房质量瑕疵的专业能力,且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使用过程中才会渐渐出现,故验房单不能免除卖房人对于验房单所述以外之房屋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信息提供:东营房产网门户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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