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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闹起纠纷

发表于2014-02-26

 

 

   因为房屋结构与合同不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闹起纠纷。2月21日,经过樊城区消委调处,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购房者1万元,同时被樊城区工商局处以1万元罚款。

 

据何先生介绍,他于2012年4月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购房前,该公司宣传的房屋结构图纸上设有飘窗。2013年10月初房屋竣工后,他发现商品房没有飘窗,且与该公司宣传的房屋结构存在明显不符。之后,他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得到积极回应。2013年底,何先生向樊城区消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樊城区消委会同樊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案情分析,认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开发商为使整栋居民楼外形更美观,对何先生所购的楼层进行临时改造,其行为已违反了《消保法》。

 

经过樊城区消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公司赔偿何先生1万元。同时,樊城工商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提供:东营房产网门户搜房网

发表于2014-02-27

开发商怎么能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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