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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贷款无法批下来 违约责任谁之过?

发表于2014-02-22

 

    购房者张先生与房东刘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张先生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为个人信用纪录不良,银行拒绝向其放贷。在和房东刘先生进行协商之后,张先生决定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双方为此于11月份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将最后过户期限向后推迟,定为2013年12月27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出贷款后的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之后,双方请中介公司代为向新的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新的银行也以信用问题为由拒绝了贷款申请。但如今已经过了过户期限,房东刘先生两次发函催告后,通知张先生解除了买卖合同,随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为此感到很无辜:“银行贷款批不下来,我却要因此支付违约金,究竟违约责任该哪方负责?难道中介公司就没有责任了吗?”

 

 

信息提供:东营房产网门户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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